1. 近年来我国梅毒患病率明显上升,而某些城市妊娠合并梅毒的患病率达1‰~6‰。
2. 病原体为梅毒螺旋体,通过破损的皮肤或黏膜侵入人体,潜伏期为6~8周。
3. 90%的梅毒通过性交传染,其他途径有血液传播与围产期传播。
4. 梅毒可促进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AIDS)的感染和传播。联合感染的患者,其梅毒的临床表现、血清学、对治疗的反应及并发症的发生均随之发生变化。因而,对所有的梅毒患者均应告知其有关的危险性,并鼓励其进一步做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抗体检测。
1. 一期梅毒 ①硬下疳;②腹股沟或病灶附近淋巴结肿大。
2. 二期梅毒 可有一期梅毒史(常在硬下疳发生后4~6周出现),病程2年之内。①皮肤、黏膜损害;②全身浅表淋巴结肿大;③可出现梅毒性骨关节、眼、内脏及神经系统损害等。
3. 三期梅毒 可有一期或二期梅毒史,病程2年以上。
1) 晚期梅毒:①皮肤、黏膜损害:结节性梅毒疹、树胶肿、鼻中隔穿孔、马鞍鼻等;②骨梅毒、眼梅毒、其他内脏梅毒,多系统受累。
2) 心血管梅毒:可发生单纯性大动脉炎、主动脉瓣闭锁不全、主动脉瘤等。
4. 神经梅毒 ①无症状性梅毒;②脑膜神经梅毒;③脑膜血管梅毒:闭塞性脑血管综合征的表现;④脑实质梅毒:精神症状、神经系统症状等;⑤脊髓损伤。
5. 隐性梅毒(潜伏梅毒) 无临床症状及体征。①早期隐性梅毒:病程<2年;②晚期隐性梅毒:病程>2年。
6. 胎传梅毒 生母为梅毒患者。
1) 早期胎传梅毒:一般<2岁发病,类似获得性二期梅毒。
2) 晚期胎传梅毒:一般>2岁发病,类似于获得性三期梅毒。
3) 隐性胎传梅毒:即胎传梅毒未经治疗,无临床症状,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脑脊液检查正常,年龄<2岁为早期隐性胎传梅毒,>2岁者为晚期隐性胎传梅毒。
1. 一期梅毒 ①显微镜检查法:取硬下疳损害渗出液或淋巴结穿刺液,可查到梅毒螺旋体,但检出率较低;②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如感染不足2~3周,该试验可为阴性,应于感染4周后复查;③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极早期可阴性。
2. 二期梅毒 ①显微镜检查法:取二期皮损尤其扁平湿疣、湿丘疹,可查到梅毒螺旋体。口腔黏膜斑不采用此法检查;②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③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
3. 三期梅毒 ①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极少数晚期梅毒可呈阴性);②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
4. 神经梅毒 ①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极少数晚期患者可阴性;②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③脑脊液检查:白细胞计数≥5×106/L,蛋白量>500 mg/L,且无其他原因。脑脊液荧光螺旋体抗体吸收试验(FTA—ABS)和/或性病研究实验室(VDRL)试验阳性。④在没有条件的情况下,可用梅毒螺旋体明胶凝集试验(TPPA)和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RPR)/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学试验(TRUST)替代。
5. 隐性梅毒 ①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少数晚期隐性梅毒可呈阴性);②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③脑脊液检查无明显异常。
6. 胎传梅毒 ①显微镜检查:采用暗视野显微镜或镀银染色显微镜检查法,取早期胎传梅毒患儿的皮肤黏膜损害或胎盘标本,可查见梅毒螺旋体;②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其抗体滴度≥母亲2个稀释度(4倍),或随访3个月滴度呈上升趋势有确诊意义③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其IgM抗体检测阳性有确诊意义,阴性不能排除胎传梅毒。
1. 一期梅毒
(1) 疑似病例:应同时符合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中第②项,可有或无流行病学史;或同时符合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中第③项,可有或无流行病学史。
(2) 确诊病例:应同时符合疑似病例的要求和实验室检查中第①项,或同时符合疑似病例的要求和两类梅毒血清学试验均为阳性。
2. 二期梅毒
(1) 疑似病例:应同时符合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中第②项,可有或无流行病学史。
(2) 确诊病例:应同时符合疑似病例的要求和实验室检查中第①项,或同时符合疑似病例的要求和两类梅毒血清学试验均为阳性。
3. 三期梅毒
(1) 疑似病例:应同时符合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中第①项,可有或无流行病学史。
(2) 确诊病例:应同时符合疑似病例的要求和两类梅毒血清学试验均为阳性。
4. 神经梅毒
(1) 疑似病例:应同时符合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第①、②、③项中的脑脊液常规检查异常(排除引起异常的其他原因),可有或无流行病学史。
(2) 确诊病例:应同时符合疑似病例的要求和实验室检查第③项中的脑脊液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
5. 隐性梅毒
(1) 疑似病例:应同时符合实验室检查中第①项,既往无梅毒诊断与治疗史,无临床表现者。
(2) 确诊病例:同时符合疑似病例的要求和两类梅毒血清学试验均为阳性。如有条件可行脑脊液检查以排除无症状神经梅毒。
6. 胎传梅毒
(1) 疑似病例:所有未经过有效治疗的患梅毒母亲所生的婴儿,或所发生的死胎、死产、流产病例,证据尚不足以确认为胎传梅毒者。
(2) 确诊病例: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实验室检查和随访结果:①暗视野显微镜检查,或镀银染色在早期先天性梅毒皮肤/黏膜损害即组织标本中查到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核酸检测阳性;②婴儿血清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阳性;③婴儿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滴度≥母亲滴度的4倍,且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④婴儿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阴性或滴度虽未达到母亲滴度的4倍,但在其后随访中发现由阴转阳,或滴度上升有临床症状,且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⑤患梅毒的母亲所生婴儿随访至18个月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仍持续阳性。
应与软下疳、性病淋巴肉芽肿、腹股沟肉芽肿等性病相鉴别,外阴癌、宫颈癌、白塞病亦应与本病鉴别。
治疗原则:①及早发现,及时正规治疗,越早治疗效果越好;②剂量足够,疗程规范。不规则治疗可增多复发及促使晚期损害提前发生;③治疗后要经过足够时间的追踪观察;④对所有性伴侣同时进行检查和治疗。
1. 早期梅毒 包括一期、二期及病程<2年的隐性梅毒。
(1) 推荐方案:普鲁卡因青霉素G 80万U/d,肌内注射,连续15日;或苄星青霉素240万U,分为双侧臀部肌内注射,每周1次,共2次。
(2) 替代方案:头孢曲松0.5~1 g,每日1次,肌内注射或静脉给药,连续10日。对青霉素过敏用以下药物:多西环素100 mg,每日2次,连服15日;或盐酸四环素500 mg,每日4次,连服15日(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2. 晚期梅毒(三期皮肤、黏膜、骨梅毒,晚期隐性梅毒或不能确定病期的隐性梅毒)及二期复发梅毒
(1) 推荐方案:普鲁卡因青霉素G 80万U/d,肌内注射,连续20日为1个疗程,也可考虑给第2个疗程,疗程间停药2周;或苄星青霉素240万U,分为双侧臀部肌内注射,每周1次,共3次。
(2) 青霉素过敏者:多西环素100 mg,每日2次,连服30日;或盐酸四环素500 mg,每日4次,连服30日(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3. 心血管梅毒
(1) 推荐方案:如有心力衰竭,首先治疗心力衰竭,待心功能可代偿时,注射青霉素,需从小剂量开始以避免发生吉-海反应,造成病情加剧或死亡。水剂青霉素G,第1日10万U,1次肌内注射;第2日10万U,每日2次肌内注射;第3日20万U,每日2次肌内注射;自第4日起按下列方案治疗: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U/d,肌内注射,连续20日为1个疗程,共2个疗程(或更多),疗程间停药2周;或苄星青霉素240万U,分为双侧臀部肌内注射,每周1次,共3次。
(2) 青霉素过敏者:多西环素100 mg,每日2次,连服30日;或盐酸四环素500 mg,每日4次,连服30日(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4. 神经梅毒、眼梅毒
(1) 推荐方案:水剂青霉素G 1800万~2400万U静脉滴注(300万~400万U,每4小时1次),连续10~14日。必要时,继以苄星青霉素G 240万U,每周1次,肌内注射,共3次。或普鲁卡因青霉素G,240万U/d,1次肌内注射,同时口服丙磺舒,每次0.5 g,每日4次,共10~14日。必要时,继以苄星青霉素G 240万U,每周1次肌内注射,共3次。
(2) 替代方案:头孢曲松2 g,每日1次静脉给药,连续10~14日。
(3) 青霉素过敏者:多西环素100 mg,每日2次,连服30日;或盐酸四环素500 mg,每日4次,连服30日(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5. 早期胎传梅毒(<2岁)
(1) 推荐方案:脑脊液异常者:水剂青霉素G,10万~15万U/(kg·d),出生后7日以内的新生儿,以每次5万U/kg,静脉滴注每12小时1次,以后每8小时1次,直至总疗程10~14日。或普鲁卡因青霉素G,5万U/(kg·d),肌内注射,每日1次,10~14日。
(2) 脑脊液正常者:苄星青霉素G,5万U/kg,1次分两侧臀部肌内注射。如无条件查脑脊液者,可按脑脊液异常者治疗。
(3) 青霉素过敏者:可试用红霉素治疗。
6. 晚期胎传梅毒(>2岁)
(1) 推荐方案:水剂青霉素G,15万U/(kg·d),分次静脉滴注,连续10~14日,或普鲁卡因青霉素G,5万U/(kg·d),肌内注射,连续10日为1个疗程(对较大儿童的青霉素用量不应超过成人同期患者的治疗量)。脑脊液正常者:苄星青霉素G,5万U/kg,1次分两侧臀部肌内注射。
(2) 替代方案:青霉素过敏且既往用过头孢类而无过敏者在严密观察下可选择:头孢曲松250 mg,每日1次,肌内注射,连续10~14日。
注意:<8岁儿童禁用四环素。
7. 妊娠期梅毒 在妊娠期新确诊患梅毒的孕妇应按相应梅毒分期治疗。治疗原则与非妊娠患者相同,但禁用四环素、多西环素,治疗后每月作1次定量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观察有无复发及再感染。
推荐对妊娠期梅毒患者在妊娠早期3个月和妊娠末期3个月各进行1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
对青霉素和头孢类药物过敏者,由于妊娠期和哺乳期不能应用四环素类药物,可试用大环内酯类药物替代:红霉素500 mg,每日4次,早期梅毒连服15日;晚期梅毒和不明病期梅毒连服30日。红霉素治疗梅毒的疗效差,在治疗后应加强临床和血清学随访。在停止哺乳后,要用多西环素复治。
8. 梅毒患者合并HIV感染的处理 ①所有HIV感染者应作梅毒血清学筛查;所有梅毒患者应作HIV抗体筛查;②常规的梅毒血清学检查无法确定诊断时,可取皮损活检,作免疫荧光染色或银染色找梅毒螺旋体;③所有梅毒患者,凡合并HIV感染者,应考虑作腰椎穿刺检查脑脊液以排除神经梅毒;④梅毒患者合并HIV感染是否要加大剂量或疗程治疗梅毒仍不明确,对一期、二期及隐性梅毒建议检查脑脊液以排除神经梅毒,若不能实现,则建议用神经梅毒治疗方案来进行治疗;⑤对患者进行密切监测及定期随访。